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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新版《跆拳道运动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25年起实施

日期:2024-12-24 10:24 来源:福建体育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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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该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小福体推出了系列图解今天,一起来看看《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了新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24〕121号,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新版《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此前发布的《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体育总局关于设立和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2〕192号)同时废止。 

  
 

  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个人前 8 名;世界跆拳道大奖赛总决赛个人前 4 名;世界杯团体前 4 名的上场比赛运动员。 

  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世界跆拳道大奖赛总决赛个人第 5-8 名;世界杯团体第 5-8 名的上场比赛运动员;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个人前 4名;亚洲杯团体前 4 名的上场比赛运动员;亚洲青年锦标赛个人前 2 名;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个人前 8 名;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全国冠军总决赛个人前 4 名;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 1 名。 

  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全国冠军总决赛个人第 5-8 名;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个人第2-4 名;全国青年锦标赛(乙组)、全国少年锦标赛个人前 2 名;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 1 名。 

  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2-4 名。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 5-8 名。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个人 

  男子:-42 公斤级、-45 公斤级、-48 公斤级、-51 公斤级、-54 公斤级、-55 公斤、-58 公斤级、-59 公斤级、-63 公斤级、-68 公斤级、-73 公斤级、-74 公斤级、-78 公斤级、-80 公斤级、-87 公斤级、+73 公斤级、+78 公斤级、+80 公斤级、+87 公斤级 

  女子:-40 公斤级、-42 公斤级、-44 公斤级、-46 公斤级、-49 公斤级、-52 公斤、-53 公斤级、-55 公斤级、-57 公斤级、-59 公斤级、-62 公斤级、-63 公斤级、-67 公斤级、-68 公斤级、-73 公斤级、+63 公斤级、+67 公斤级、+68 公斤级、+73 公斤级 

  *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不得超出上述范围,且总数不得超过 20 个。赛事主办方须在竞赛规程中明确可授予称号的具体小项。 

  2)团体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混合团体 

  2.上述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9 人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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