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省体育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体育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及时、规范、便民;
(三)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多样,利用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发出考核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对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考核等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