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单位)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涉及问卷调查表,问卷调查表可以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二)代表评议。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问卷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问卷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