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204-1800-2025-00012 | 文号 | 闽体〔2025〕53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1 |
索 引 号 | FJ00204-1800-2025-00012 |
文号 | 闽体〔2025〕53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1 |
各市、县(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5号),经局长办公会审议,我们修订了《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5年3月21日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包括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市县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补助;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发放奥运会、全运会专项备战训练补助;引进外省(或境外)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省队优秀运动员到外省(或境外)寄训;直属单位承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等,鼓励支持地市参与竞技体育发展,开展竞技体育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补助
第四条 省队市办是指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省体育局的指导下,负责承办、组建或成建制承接省级运动队,承担省体育局下达相关任务的办队模式;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是指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为了满足省队市办需要,或者其他项目省队驻训、转训的需要,新建、改扩建训练比赛场地设施。
第五条 补助标准
集体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他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条 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取申请——评审——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体育局提出的省队市办、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补助的申请报告。
(二)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地方体育部门的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结果,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转移支付相关单位。
第三章 市县承办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补助
第七条 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或由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委托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承办的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竞技体育赛事,在赛事顺利举办完成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按照参赛运动队、技术官员(裁判员)总人数和比赛天数(不含报到和离会时间)予以补助:
(一)参赛总人数200人、比赛时间4天以内,补助20万元。
(二)总人数超过200人,每超100人,增加5万元;总人数超过600人,按600人计。
(三)比赛时间超过4天,每超1天,每100人增加2万元。比赛时间超过7天,按7天计。
第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6月30日前,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地市体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省体育局同意办赛批文或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委托办赛函以及赛事秩序册、成绩册和经费收支明细(含资金来源)等材料。
(二)竞体处汇总审核申报材料,会同财审处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转移支付相关单位。
第四章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补助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力量,指的是从事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承办高水平运动队,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协会(俱乐部)和高校等社会力量。
第十一条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分为短期组队和周期组队。短期组队是指为参加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在省级运动队不具备参赛条件或社会力量有更高水平运动员的情况下,委托社会力量组队参赛或从社会力量中选拔优秀运动员参赛。周期组队主要针对省级运动队无正式建制或长期发展滞后的项目,按照备战周期约定合作期限,签订联办合作协议,明确目标要求和权利义务,纳入省级运动队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较为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服务保障团队;
(二)能够提供开展训练(体能训练和专项训练)所需的场馆场地和设施器材;
(三)有必要的办公、医疗、生活、文化学习等场馆场地和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行政、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有保障日常运转的稳定经费来源;
(六)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及兴奋剂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运动员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过较好成绩;
(八)从事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承办高水平运动队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集体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他项目按照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推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取申请——评审——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由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社会力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合作协议。
(二)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相关单位的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主管中心与相关社会力量签订合作协议。
(四)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根据局党组会审定结果,将补助经费纳入相关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下一年度预算,由项目管理中心按照合作协议开支。
第五章 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
第十五条 接收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文件,给予接受退役运动员的单位每人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对安置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的单位,再给予每人5万元的体育器材补助费。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8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录(聘)用文件、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省体育基金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局人事处复核并会同财审处提出拟补助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六章 奥运会、全运会专项备战训练补助
第十七条 备战专项补助是指在备战奥运会、全运会期间,给前四年以来获得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继续备战奥运会、全运会的我省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跟队保障科医人员的备战训练补助。其中,在综合性运动会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奥运会冠军、亚运会冠军、全运会冠军的可放宽至前两届成绩。
第十八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亚运会和全运会冠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继续备战奥运会全运会的运动员,备战期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备战专项补助。
从省外引进获得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参照我省运动员的要求和标准,给予对应的备战补助。
(二)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亚运会和全运会冠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继续该运动员备战奥运会全运会的教练员,备战期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备战专项补助。
其中,培养我省运动员获得集体项目上述冠军的,并继续培养运动员备战全运会的我省教练员,每月按照对应标准1.5倍补助,由项目运动中心统筹分配。
(三)跟队保障上述运动员备战的我省科医人员,备战期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1800元、1700元、1500元备战专项补助;长期派驻国家队跟队保障上述运动员的我省科医人员,备战期间每人每个月增发1000元。
高水平人才引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科医人员,以及购买服务保障团队选派的科医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个别特殊情况,要在签订协议前报省体育局同意。
第十九条 备战专项补助采取申报——审核——审批制,程序如下:
(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按照“谁备战、谁补助”原则,研究上报拟发放备战专项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二)竞体处收集汇总各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备战专项补助发放对象和标准,会同财审处、人事处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呈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三)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四)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后,印发备战专项补助发放通知。
(五)由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将经费下达相关单位。
(六)备战期间,发放对象和补助标准有变动的,要及时上报调整请示,待省体育局批复后执行。
第七章 引进外省(或境外)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引进工作是指,为提高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补齐我省短板弱势竞技体育项目,做大做强优势项目,从省外(或境外)引进项目发展所需要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主要指某竞技体育项目处于世界、全国领先优势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教练员、运动员。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支付引进教练员、运动员的薪酬、生活保障、奖励等。相关待遇要综合考虑同水平其他人才待遇、承担任务职责、项目发展特性等因素,根据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人才引进采取申请——评审——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管理中心向省体育局提出高水平人才引进清单。
(二)福建省体育局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引进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管理中心的申请提出评审意见。
(三)将评审结果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四)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项目管理中心与引进对象签定协议,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
(五)由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将经费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八章 省队优秀运动员到外省(或境外)寄训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寄训是指,我省部分项目训练条件和水平限制,无法满足运动员训练的教学条件,将我省注册的高水平运动员或优秀运动员苗子送到外省(或境外)高水平地区训练,以提高运动员训练成绩,带动项目发展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支付寄训运动员在外训练产生的聘请教练员、场馆使用、住宿费、营养费、伙食费、服装费、参赛费、科医保障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省队优秀运动员到外省(或境外)高水平地区寄训采取申请——审批——核准制,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管理中心向省体育局提交优秀运动员到外省(或境外)高水平地区寄训报告。内容包括:运动员情况介绍、寄训理由、目标任务、寄训基地介绍、经费需求等,并将寄训承接方协议书等作为附件。
(二)由局竞体处牵头,会同财审处、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
(三)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四)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各项目管理中心与寄训承接方签订协议书,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
(五)由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将经费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九章 直属单位承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补助
第二十七条 补助的赛事是经省体育局批准,由直属单位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大竞技体育赛事。
第二十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管理中心向省体育局提交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赛事报告,内容包括赛事简介、赛事时间、办赛地点、参赛人数、赛事预算等。
(二)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根据赛事级别、赛事规模等提出拟补助意见。
(三)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四)由竞体处会同财审处按照局党组审定意见将经费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十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一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三十二条 补助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竞技体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体〔2023〕202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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